各州、市、地残联: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地残联的共同努力,我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业已基本形成,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内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逐步壮大。特别是2005年8月全国基层残疾人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地涌现出了一批以残疾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组织先进集体和为了残疾人利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基层残疾人优秀个人。他们在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积极营造扶残助残良好氛围,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广大基层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等基本民生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事迹感人,影响深远。为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在全国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会议(预定于2009年9月)召开期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先进集体”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优秀个人”。现将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组织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
“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优秀个人”的评选范围:多年从事基层残疾人工作,为改善基层残疾人状况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推荐名额
“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先进集体”8个(乡镇或街道残联各地报1个),“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优秀个人”24名(乡镇或街道残联理事长各地报1名、乡镇或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各地报1名、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各地报1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先进集体
1、乡镇(街道)残联
(1)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关心和重视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事业纳入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扶残助残氛围浓厚。
(2)全面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等工作全面开展;成绩显著,残疾人认可程度高。
(3)残联成立4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符合中国残联关于乡级残疾人组织规范化验收标准的要求。
(4)有正式任命的理事长;有残疾人专职委员,且已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或由财政列支解决待遇。
(5)所属的村(社区)全部建有残疾人协会,配有残疾人专职委员,素质较高,待遇合理稳定。
2、村(社区)残协
(1)残疾人工作得到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的重视,纳入了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整体工作安排范畴,社会扶残助残氛围浓厚。
(2)残疾人工作数据翔实,档案规范,服务到位;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等工作得到有力开展;成绩显著,得到残疾人的积极认可。
(3)残协成立3年以上,符合中国残联关于村级残疾人组织规范化验收标准的要求。
(4)有残疾人专职委员,且素质较高,待遇合理稳定,能充分发挥作用。
|
|